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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提高煤矿企业最低规模标准

发布日期:2013-5-8 13:33:14  信息来源:江苏大金科技集团

  ***能源局网站2月4日公开征求《煤炭产业政策》(修订稿)意见,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4日。
  根据修订稿,我国将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,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,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。在神东、陕北、黄陇(陇东)、宁东基地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,重点建设一批千万吨级矿井群;晋北、晋中、晋东基地加快整合煤矿升级改造,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;冀中、鲁西、河南、两淮基地做好深部资源勘查,建设接续煤矿,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;蒙东(东北)基地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;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,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;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,实行保护性开发。
  我国鼓励建设坑口电站,优先发展煤、电一体化项目,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。限制在煤炭供给不足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,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。***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;限制高硫、高灰煤炭资源开发。
  ***逐步提高煤矿企业***低规模标准,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,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,促进有序竞争。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/年,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等省(区、市)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/年,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/年。
  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等省(区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/年。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等省(市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/年。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等省(区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/年。其他地区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/年。“十二五”期间禁止新建30万吨/年以下高瓦斯矿井、45万吨/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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